112年度士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宇尚清潔有限公司
被 告 來富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之來富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清潔工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8條第2項
合意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