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1398號
即 原 告 張惠妮
兼 上一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5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