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郭俞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7,6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簡易庭後,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具狀,變更聲明被告給付10,007,220元,就擴張請求9,199,58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0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