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德齡即聯和當舖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8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當庭命原告補繳,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按,
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