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楊瓊玉
被 告 江哲安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043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1月7日,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LINE暱稱「楊如鈞」、「客服Belle」,假借投資股票名義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1年1月19日20時32分許、111年1月20日9時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本案帳戶中,
致原告受有2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
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業經本院
刑事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0,000元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考,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
電子卷證查明
無訛,並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63號
併辦意旨書、存簿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
自認,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本件被告上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
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
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
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於未定期限債務,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併請求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
翌日即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本院既已職權宣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權發動,自
無庸另為准駁之
諭知。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
合議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且
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