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東研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吳美萱律師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兩造間資訊設備訂購合約書、保固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請求
被告返還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93,000元及利息。原告另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下稱另案)受理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
無訛。是本件
訴訟標的係以另案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