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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東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早苗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魏崢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資訊設備訂購合約書、保固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93,000元及利息。原告另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下稱另案)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係以另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