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東研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崢
吳美萱律師
被 告 殷偉賢
陳光國
林寬佳
葉名陽
張忠毅
莊義成
余承萍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本件訴訟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乙情,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