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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東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琳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崢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被      告  殷偉賢  
            陳光國  
            林寬佳  
            葉名陽  
            張忠毅  
            莊義成  
            余承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本件訴訟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乙情,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