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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練月珍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告  林琮舜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蔡彥守律師
被      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6頁),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