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練月珍
被 告 林琮舜
吳詩儀律師
蔡彥守律師
被 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
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
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6頁),本應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
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