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770號
原 告 婁節
被 告 張騄
曾胤翔
昇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大中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3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