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秀全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
兩造已和解成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是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26日前具狀到院,
繕本逕送
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