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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調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素琴


相  對  人  張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