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誠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訂金291,000元元及相關利息,
惟依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客戶訂購確認單,業已約定就
上開合約發生糾紛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上開客戶訂購確認單影本在卷
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
非為
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
合意管轄規定之
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