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游錦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