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補字第82號
原 告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玉山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范揚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