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仟元或同額之有價證券為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代存員工薪資總表、薪資媒體報表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