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司救字第2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俊杰間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113士司簡調1292號),聲請人業已撤回起訴,故本件顯已無聲請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