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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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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司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相  對  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通知,信件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函請員警前往相對人公司址兼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該址營業及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