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4號
董彥苹律師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新竹國際展演中心
暨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機電部分工程合約書,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
詎信件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合約書、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相對人公司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該址營業、居住,有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
可佐,可認相對人之
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