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梅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