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司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玉枝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新北市○○區○○街0號5樓地址,有該分局函覆可佐。故相對人黃玉枝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郵件,以查無此人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然尚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住居所不明,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