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玉枝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事宜,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
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
系爭新北市○○區○○街0號5樓地址,有該分局函覆
可佐。故相對人黃玉枝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郵件,以查無此人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
可參,然尚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住居所不明,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