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常建功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新北市永和區址寄送
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地址詳卷),有相對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