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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司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常建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新北市永和區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地址詳卷),有相對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