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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司調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調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王晶妙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書面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依保險契約請求支付理賠金新幣17萬4000元,依兩造間之保險契約第25條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有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人壽保險單契約正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聲請人住所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