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司調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黃華駿
相 對 人 王鈴紅
理 由
一、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王鈴紅之住所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及相對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因相對人之住所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
系爭不動產坐落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