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曉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中國文化大學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2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
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
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