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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因事實欄內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未詳細記載時地人事物等事項,而無從特定訴訟標的之債權為何,尚補正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