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
繕本到院,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因事實欄內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未詳細記載時地人事物等事項,而無從特定訴訟標的之債權為何,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