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
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今尚未
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
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