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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