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煥庭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變更
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及
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