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138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2年12月23日送達。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