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盟凱
被 告 楊千瑩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