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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吳政鴻 

被      告  何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