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2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9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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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0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