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許洧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已於訴訟中為認諾
(見本院卷第70頁),應本於其認諾
為其敗訴之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