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黃冠霖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57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
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