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吳正偉
陳志遠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審訴字第11號、第15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 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
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陳志遠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被告莊智凱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對原告之聲明請求表示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
迄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
裁判費或
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