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連小慧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住基隆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