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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4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魏慶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