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12號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