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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孝親 
被      告  李希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安樂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