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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4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52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 
被      告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