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按,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