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15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邱士哲 
被      告  陳揅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已於訴訟中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20頁),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