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劉吉明
被 告 趙于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本件對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
繕本到院,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欄內未記載對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
原因事實,尚待
補正,
爰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
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