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814號
林昱敏
曾依婕
即 原 告 李俊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三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分別徵上訴審
裁判費2,25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