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86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