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1986號
即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5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