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楊玉玫  

被      告  好幫手產後護理之家(潘慧敏、廖哲文、余妮芝、
            廖傑睿、廖王富美、廖子健、張珩、林杰漢之合
            夥)


法定代理人  余妮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備之起訴要件。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故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