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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被告為外國人,且未設籍或有住所在我國,而被告於我國之居所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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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