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游錦裕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可稽,其訴既
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