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士小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      告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游錦裕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