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30號
原 告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蘇柏康 已歿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蘇柏康之全戶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
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
具狀陳明是否
聲請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蘇柏康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被告已於113年3月22日死亡,有相驗卷宗
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爰依
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