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30號
原 告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蘇柏康 (已歿)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
惟被告已於113年3月22日死亡,本院已於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
被繼承人蘇柏康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
系統表、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
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
人承受訴訟」,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
迄今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
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