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9月26日向上訴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